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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农保办〔2018〕9号
发布日期:2018-06-23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字号:[ ]

 

 

 

 

兴农保办〔20189

 

关于做好2018年水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管站(三农保险服务站): 

目前,全市水稻保险已进入关键时段,为避免保险工作误差,保证水稻保险规范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稻保险工作要求

1、继续保持水稻保险全覆盖。凡本市范围内水稻种植农户(含50亩以上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简称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均要参加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统一为550/亩。

2、分开办理水稻保险投保手续。普通种植农户以村统一投保,统一开具保险保单;水稻种植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单独投保,单独开具保险保单。

3、及时提供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投保手续。

1)投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银行卡(一折通)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合同签名与投保签名必须一致;合同承包到期日要大于保险到期日)。

2)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资料:投保人本人签名的投保单;投保人本人签名的验标报告;被保险人在田间的照片(电子档);种植田块平面图。

4、及时做好水稻保险公示工作。凡参加水稻投保的所有农户均要进行公示,水稻投保情况需农户签字确认。普通农户以村统一填制的投保清单(农户签名、村委会加盖公章)进行公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单独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第一天和最后一天各拍照一张,公示照片要清晰显示拍摄日期、公示地点和内容,并用电子档保存上报。

二、做好水稻大灾保险宣传投保工作。近年来由于极端天气频发,对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影响较大。2017年按照省试点工作安排,我市对种植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试行农业大灾保险,取得初步成效。为提高种粮保障程度,减轻种粮自然风险损失,今年继续试行农业大灾保险,请乡镇(街道)按照市农保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兴农保办〔20176号)要求,做好水稻大灾投保工作。凡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均可参加水稻大灾保险,参加水稻大灾保险自交保费13.2/亩,保险金额为1100/亩。水稻大灾保险与普通水稻保险,不得重复投保。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农业大灾保险政策宣传到户,消除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侥幸心理,同时要主动上门服务,帮助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办理水稻大灾投保手续。

三、水稻保险截止时间。2018628日。

希各乡镇(街道)对照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水稻保险(水稻大灾保险)查漏补缺和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普通农户水稻投保清单(村委会盖章)、种植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水稻保险(或水稻大灾保险)投保清单等相关资料上报到市人保财险公司。

 

 

 

 

 

兴化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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