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委农〔2018〕19号
关于建立2018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管站:
为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省农委《关于建立2018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决定建立我市2018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列入2018年度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依法经工商登记,正常运行,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规范(使用财务管理软件的优先列入名录);③及时向所在乡镇经管站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以及成员个人账户等台帐资料;④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管理;⑤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服务带动成员能力较强。
二、申报程序
建立农民合作社名录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合作社申请。自愿申请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乡镇经管站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如实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申请表》(见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书面承诺。
2、乡镇经管站初审。由乡镇经管站安排合作社辅导员组织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工商登记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查验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核实年度报告公示结果,对不具备五项申报条件的予以剔除,并将初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报市审核申报。
3、市级部门审查。由市委农工办组织农口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名录名单。
4、政府网站公示。将审核确定的名录初步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名录。
5、行文公示并备案。兴化市委农工办发文公布正式名录,同时报泰州市委农工办,由泰州汇总后报省农委备案。
兴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申报按《江苏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实施。
三、申报要求
1、农民合作社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和公布一次。乡镇经管站要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合作社积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一律不予申报;市委农工办组织农口产业部门专业人员对申请列入当年合作社名录管理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实地抽查,对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运行的合作社,要进行标注并清退出名录,并报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2、各乡镇经管站要把编制名录与指导合作社规范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合作社名录公信力。对已列入名录的农民合作社,要强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发展水平;对暂未列入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帮助排查不足,逐步指导规范经营行为、财务核算和盈余分配等管理,引导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3、各乡镇经管站要及时完成初审,并于2018年3月25日前由合作社辅导员统一将初审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以及汇总名单报送市委农工办,申报材料包括名录申请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合作社财务报表、成员名册(所有成员全部提供联系方式)、出资清单以及合作社2017年经营情况(材料全部一式两份),同时带好合作社成员账册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备审,逾期不予补报。(联系人:邢芸,联系电话:82026391)
附:1、兴化市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申请表
2、XX镇(乡、街道)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申报名单
中共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涉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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