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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08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字号:[ ]

 

 

 

 

 

 

苏农社〔20177

 

 

关于深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创建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工办(部),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

近年来,我省先后开展了“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和“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等活动,涌现出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合作社,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引导作用。但也存在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整体比例不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创建工作制度化尚未完全形成等问题。为深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创新发展要求,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联创制度,实现示范社创建制度县域全覆盖,稳步构建以培育认定制、分级递进制、动态监测淘汰制为主要内容的示范社培育创建长效机制。力争县级以上示范社比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2020年底,示范社总数占比达到15%,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明显提升,服务成员效果明显提升,综合服务实力明显增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成为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二、内容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依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按时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健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运作,各自职责作用得到发挥。

3、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主要档案台账完整。

4、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审核,按规定时限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二)财务管理规范

5、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使用财务软件记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建有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清楚;依法遵章开展盈余分配。

7合作社及成员产权明晰,资产状况良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三)经营效益明显

8、守法遵章,诚信经营,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9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

10、产品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11、积极开拓营销渠道,创新营销办法,产品品牌知名度较高,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服务成效明显

12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13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对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能力较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带头引领作用。

14、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苏合销售合作联社所售农产品主要来源于成员社。

1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20%以上

省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价认定办法,原则上实有成员50人以上,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对于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和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产业新业态新类型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市县要参照省级示范社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示范社标准。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四级联创制度。全面建立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采取合作社自愿申报、分级递进认定制,上一级示范社原则上在下一级示范社中推选产生,构建梯次分明、比例合理的示范社创建格局。市县要制定具体的示范社认定办法,严格申报认定程序,示范社名单经公示确认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展培训辅导服务。建立省、市、县示范社培育体系,大力实施农民合作社智慧理事长(优秀辅导员)培训。市县要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平台,对各级示范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建立示范社辅导员挂钩制度,为示范社配备辅导员,指导服务示范社健康发展

(三)集聚政策扶持合力。各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要重点扶持示范社,支持合作社提升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能力建设,对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示范社和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产业新业态新类型的示范社予以倾斜。做好财政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合作社信贷产品推广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将各级示范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示范社同等条件下优先贷款。积极帮助示范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信贷、用地用电用水等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

(四)定期开展动态监测。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动态监测、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要求,对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测合格的示范社公示后以文件形式确认。市县要将动态监测作为加强示范社创建的重要手段,及时更新各级示范社名录。今年将开展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方案见附件。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民合作社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指导扶持服务。要主动与发改、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国土、水利、银行业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推进政策落地见效,形成统筹协调、各负其责的培育创建工作机制。

(二)强化机构队伍。各级农民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工作机构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市县要建立专门的农民合作社处(科),暂时有困难的,要在职能处(科)增挂牌子。注重充实配强人员,完善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细化辅导员示范社创建工作具体职责,确保创建工作抓细抓实。

    (三)强化总结考核。省里结合江苏省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和全省农经农业部门工作效能评价等要求,对市县示范社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阶段性考核。各地要强化过程管理,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创建工作做法经验,按时将示范社年度创建情况书面报送省农委。

附件:2017年省级示范社监测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1211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1212日印发


点此下载文件表格:苏农社[2017]7号关于深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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