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认定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有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指针,以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户籍登记为基础、法律法规为依据、村规民约为参考,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严格成员身份认定程序和方法,为全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建立健全成员身份登记备案机制提供工作指导。
(二)工作原则
1.尊重历史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累积,因此成员资格界定应涵盖各个阶段的不同群体。
2.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贡献相当。
3.依据法律法规原则。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以及各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作为主要依据。
4.充分发扬民主原则。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界定过程要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透明,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世居在该组织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3.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计划生育超生人口,已到公安部门申报户口备案的人员;
4.因生活因素随同子女外出生活,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 原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及初级以下士官;
6.中级以上士官未获得退伍分配工作资格或货币安置资格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
7.异地农村安置(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复员士官;
8.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
9.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后,户口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出国务工经商原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户口暂在劳务输出公司的人员;
11.服刑、劳教前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3.因婚姻关系,农村地区户口已迁入婚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14.因婚姻关系,城镇居民户口已迁入婚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城镇任何待遇),已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15.婚出方(包括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的)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
16.丧偶、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
17.因婚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依法随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9.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而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人口及其子女;
20.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经申请讨论通过的;
21.因国家、集体事业建设征、占土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长期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经申请讨论通过的;
22.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转非人口,无基本社会保障的,经申请讨论通过的;
2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外地但没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经申请讨论通过可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户籍迁回原籍。
(二)下列对象不应当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自身原因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关系的人员;
2.因婚出原因取得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城镇市民待遇的人员;
3.自然死亡及依法宣告死亡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5.服役期间提升为中级以上士官和军官的;
6.士官服役期满获得退伍分配工作资格或货币安置的;
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有社会保障的;
8.考上军校和带薪学习研究生的;
9.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
10.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退休等由国家财政供养保障的人员(不含全额自费缴纳社会保障的);
11.虽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其生活、生产并不依赖本集体经济组织,也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农村挂靠户;
12.户口已迁入设区的市的人员;
13.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的;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首次认定工作流程
1.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挂靠人员现状,分类登记造册;
2.人员基本情况公开公示。将人口调查情况向本村全体人员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办法。确认办法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兴化市《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讨论通过。
4.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照确认办法,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表》和不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象的原因说明,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成员资格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认定结果公开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结果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6.发放成员资格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结果形成成员名册报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依据成员名册打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书,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后发放到成员手中。
(二)新增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一年一次,具体认定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申请者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3.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照确认办法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存在异议的认定人员或申请人员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4.认定结果公开公示。
(三)退出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退出人员认定一年一次,具体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申请退出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自然退出的除外);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搜集本年度死亡、户口迁出、被国家机关录用等成员变动情况;
3.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照确认办法进行资格退出认定,认定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和补充,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存在异议的退出认定人员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4.认定结果公开公示。
(四)档案资料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资料库,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一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一份送交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归档保存材料为:
1.人口摸底排查造册登记表(公开公示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办法;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表》;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议记录;
5.新增人员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刑满释放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户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等等。
6.退出人员的申请和相关证明:申请退出的书面申请、自然死亡及依法宣告死亡的证明、户口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服役期间提升为中级以上士官和军官的证件复印件、退役获得分配工作资格的证明和货币安置的证明、考入军校和带薪学习研究生的录取证明复印件、被国家机关等招录的证明复印件、其他同意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等等。